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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技术装备标准

信息来源:江苏海川 | 发布时间:2022-07-30 01:05: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教学和培训用装备的分类、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高等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其他相近专业的装备标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5930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21746 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

  GB 21748 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仪器和零部件的基本要求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3.分类

  3.1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装备标准分为合格标准和示范标准。

  3.2合格标准为开设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装备的基本要求;示范标准为开设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装备示范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示范基本要求数量的基础上可增量配置。

  4.要求

  4.1 实验实训教学场所

  4.1.1 风力发电技术应用专业应具备以下实验实训教学场所:电工电子实验室、液压控制技术实训室、电气控制与PLC实训室、电力电子实训室、风力发电技术实训室和风光互补实训室。

  4.1.2 实验实训教学场所的基本要求

  4.1.2.1 使用面积

  实验室和实训车间应根据师生的健康安全要求和教学内容,确定其使用面积,并符合国jia相关规定。

  4.1.2.2 采光

  4.1.2.2.1 实验室和实训车间的采光应按照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4.1.2.2.2 采光设计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4.1.2.2.3 需要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4.1.2.3 照明

  4.1.2.3.1 当天然光线不足时,应配置人工照明,人工照明光源应选择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4.1.2.3.2 实训室和实训车间的照明应根据教学内容对识别物体颜色的要求和场所特点,选择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Ra80。

  4.1.2.3.3 实训场所的照明要求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1.2.3.4 进行精细操作实训(如:划线、金属精加工、间隙调整等)工作台、仪器、设备等的工作区域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不足时应增加局部补充照明,补充照明不应产生有害眩光。

  4.1.2.4 通风

  应符合GB 15930-2007和工业企业通风的有关要求。

  4.1.2.5 电气安装

  应符合GB 16895的有关规定。

  4.1.2.6 防火

  应符合GBJ 16有关厂房、仓库防火的规定。

  4.1.2.7 安全标志

  应符合GB 2894、GB 2893、GB 16179的有关要求。

  4.1.2.8 安全与卫生

  应符合GBZ 1、GB 12801的有关要求。

  4.2 装备

  4.2.1 合格、示范二类配备标准的各实验室和实训室的装备要求见表1~表3。

  4.2.2 装备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jia标准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4.2.3 装备的安装

  各种装备的安装使用都应符合国jia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凡是高危类教学装备在进入院校前,应经过具有实验室认定资质的教学装备产品质量专业检验机构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实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jia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应符合GB 21746、GB 21748等国jia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